來源:計世網 更新時間:2012-04-14
計世網消息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日前正式發布,將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信息產業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表示,該辦法是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進程中的關鍵一步,雖然它在法律效力上僅僅是一部行政規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訂法律層次的反垃圾郵件法的基石,標志著我國反垃圾郵件立法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關鍵的一步。
李國斌說,《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一是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辦法”主要從電信業務的角度切入,規范的主體包括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電子郵件發送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等。
二是重申了電子郵件通信秘密保護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對網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的保護。“辦法”第三條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公民使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三是制訂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的基本措施。規范和加強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是有效打擊垃圾郵件、保障電子郵件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之一。為此,“辦法”規定:一是對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二是建立了電子郵件服務器IP地址登記制度。三是要求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按照技術標準建設服務系統,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對電子郵件服務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四是明確了垃圾郵件的界定原則。考慮到是不是“垃圾郵件”主要取決于郵件接收者的判斷,“辦法”沒有對垃圾郵件進行界定,而是結合垃圾郵件的危害規定了幾種禁止行為,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
五是確定了規范廣告電子郵件的選擇政策。對于廣告電子郵件,有“選擇加入”(opt-in)和“選擇退出”(opt-out)兩種政策選擇。從遏制垃圾郵件目標看,“選擇加入”更為嚴厲。綜合考慮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辦法”采用了“選擇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和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是建立了垃圾郵件的舉報機制。“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提供者應當受理用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舉報,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舉報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了接到舉報后的處理程序。
七是規定了違反“辦法”的處罰措施。“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管理措施和義務的處罰,并對違反規定發送電子郵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