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以數據權屬體系為核心的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來源:人民郵電報 更新時間:2022-08-30

今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時強調,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在日前舉辦的第二屆中國網絡與數據安全法治50人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要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原則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既包括安全立法,也包括發展立法。在安全立法總體框架基本成形的基礎上,必須加快對發展利益的立法保護。

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需要“一體兩翼”

時建中表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應該是“一體兩翼”,“一體”是基礎制度體系,“兩翼”是要保證數字經濟的安全和發展。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

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有利于強化和提升數據安全的自覺性。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作為信息的載體,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無論是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還是社會服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離不開數據。數據深刻改變著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

數據匯聚了眾多利益主體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保障各個相關者圍繞數據產生的正當的利益訴求。保護數據就是保護數據安全,就是保護數據相關者的正當數據利益,保護數據要素權益的自主安全。只有保護了安全,并且保護了數據相關者正當的數據利益,才能夠激發市場主體開發數據的動力和活力,促進數據的開發利用和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

我們強調的安全,不是靜態的安全,而是發展的安全,是安全能力不斷提升的一種安全,是維護安全的積極性非常高的一種安全。怎樣把維護安全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正當的數據利益必須得到保護。如果說加快構建數據基礎體系有利于提升保護數據安全的自覺性,那么數據權屬體系就成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點。

要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的原則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迫切需要構建以數據權屬體系為核心的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動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確權、授權使用,就像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會議提到的建立數據所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產權運營機制,一方面對數據做出分類,分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另一方面對數據權屬做出分類,分為所有權、加工使用權、產品經營權。

要建立高效合規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這同樣是以數據權屬明晰為前提條件。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要更好地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建設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收入分配體系。
要做好數據分類建立數據權屬產權制度
“要建立數據基礎制度,特別是數據權屬產權制度,僅僅分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還不夠,我們要對數據做更原始的追溯。”時建中表示。
作為信息載體的數據和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是不一樣的。作為信息載體的數據,更強調的是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個人隱私權尊重等。但如果數據變成一種生產要素,就要注意要素對于實體經濟賦能的作用。作為信息載體的數據,它的權利安排和作為生產要素的權利安排是不一樣的。

數據可以分為原始數據和加工數據。經過加工之后的數據質量越來越高,價值越來越大。數據被加工的環節越多,與數據相關的利益主體就越多。所有使數據得以升值的利益主體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

還要注意到數據和數據產品是不一樣的,數據和數據服務是不一樣的。數據產品是基于數據產生的,數據服務也是基于數據產生的。但基于數據產生的產品和作為要素的數據,已經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

作為個人信息載體的數據,強調的是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防止隱私泄露。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強調的是財產方面的權益。生產要素的數據可以作為財產、資產,甚至可以作為資本。

要建立正義公平有效的數據權利體系

“數據非常復雜,數據權利的歸屬也很復雜。建立權利就是為了建立行為的邊界,明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權利和責任。”時建中表示。數據權利的復雜性來源于數據的三個特性:一是數據的非競爭性。前幾年有句話叫“數據是石油”,既對也不對,作為能源機制是對的,作為要素來看是錯的。石油是一種競爭性資源,總有一天會枯竭。數據卻不同,數據越使用會越多,而且越使用質量越高、價值越大。過去不知道的相關性在使用過程中也會被發現。這種相關性有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管理價值。二是可復制性。現代社會的數據都是Digital data,是網絡環境下基于數字技術的一種對信息的記載。數據可以同時被無限多個主體控制、占有、使用,相互之間是獨立的。三是規模效應。從開發利用數據的要素價值角度來講,應當盡可能通過權利的安排,讓更多人合法、合理地使用數據,而不是通過權利安排,讓數據控制在一些人手里,并且擁有絕對權。

時建中表示,討論數據權利,一定要對數據進行深度解構。這個世界沒有一般的數據,只有具體的數據,因此數據必須做足夠多的分類。在數據權利安排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到數據的本質特性,就是非競爭性、可復制性和規模效應,要最大限度發揮數據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管理價值,要兼顧圍繞不同利益主體的正當利益,這樣構建的數據權利體系才是正義、公平和有效的。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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