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馬克思所言,“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數字技術的發展既推動了人類邁向數字社會,也推動了法治走向變革,工業時代的法治秩序正在瓦解與重構。當前,以數字權利保障、數字化社會治理、數字化糾紛解決為代表的新型法治秩序已見雛形。
第一,數字權利的法律保障。在數字社會中,數據已經成為一種重要資源。數據與信息的抓取、處理、存儲、識別、分析,將可能塑造個人的“數字人格”,對個人權利產生重要影響。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將數據明確列為生產要素。在這一背景下,數字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逐漸形成。在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方面,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實施,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如何權衡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貫穿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之中。在數據權益保護方面,相關政策多次提出應明確對于數據財產權的保護。隨著貴陽、上海、武漢、鹽城、北京等地一批數據交易平臺的逐步設立,數據產品作為交易客體已得到事實上的承認。《數據安全法》第19條即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作為數字社會的基本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將對數字社會法治秩序產生深遠影響。2022年6月,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應從數據產權制度、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等方面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第二,數字化的社會治理。傳統的科層治理以行政級別和地域關系為基礎,以物理空間為治理場域。數字時代,傳統的行業邊界、地理邊界被打破,基層結構扁平化和破碎化導致行政能力應對乏力。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深化社會治理創新”,“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數字化的基層治理是數字化社會治理的典型例證,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平臺化的系統治理。系統治理強調社會治理的動態性、關聯性、協同性,通過平臺化充分實現系統間的協調聯動。二是網格化的依法治理。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是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面。三是“三治融合”的數字化綜合治理。數字化綜合治理能有效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要求,實現精細化的治理目標。四是“網上楓橋經驗”的源頭治理。20世紀60年代,“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的“楓橋經驗”成為基層社會治理典范。“網上楓橋經驗”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數字賦能和技術賦權,從源頭上防范風險、化解矛盾。
第三,數字化的糾紛解決。數字化糾紛解決是運用數字技術解決社會糾紛的新模式。與傳統糾紛解決模式不同,這種新模式具有跨時空、全流程、全場景、一體化、集約化、智能化等特點。它不僅可以實現糾紛解決資源的集約化、數字化利用,還可以增強多元解紛與訴訟服務的精準性、協同性和實效性,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便利的糾紛解決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質的訴訟服務,全方位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體而言,數字化糾紛解決包括私人部門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與智慧司法兩個面向。其中,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與理念內核均來自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因此,ODR也被稱為Online ADR。例如,一些網站推出的“大眾評審”項目,由用戶以多數決的方式對糾紛進行裁決。就智慧司法而言,“萊布尼茨之夢”已逐漸成為現實。智慧司法以實現司法公正和高效為目標,以數據開放共享和安全可信為基礎,運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信息技術,以促進司法審執的公正化和法院管理的高效化。2021—2022年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較為全面地規范了智慧司法建設。這些數字化糾紛解決機制使物理意義上的“接近正義”邁向了“可視正義”與“數字正義”。
綜上,法治秩序正在而且必然向數字化的形態轉型,數字法治已然成為法治的重要命題。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數字社會的法律治理體系與立法變革研究”(20&ZD177)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