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院信息化建設發生巨大變革,在前沿技術應用與司法制度改革方面取得歷史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讓人民群眾在信息化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信息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入“十四五”國家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應深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思維,加強科學規劃,推動建成全方位聯動、全系統一體、全業務協同、全時空泛在、全體系自主、全面賦能司法審判的新型智慧法院,為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讓人民群眾更便捷、更直觀地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法院信息化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樹立法院信息化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正確導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人民法院要立足數字時代當下,著眼智能時代長遠,從制度和技術兩方面加強相關司法基礎設施建設,及時對數字經濟發展中所出現的新現象、新模式、新問題予以回應和引導,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發揮司法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數據已經成為重要的新興生產要素,正強力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變革。但在數據交易實踐中,業界所關心的數據確權、交易定價、數據脫敏、安全保密等問題都亟待形成豐富、系統、場景化的司法判例指引體系,需要人民法院加強對數字法治前沿理論和實踐難點問題研究,進一步完善裁判規則,引導建立完善科學的數據交易與流動制度,根據數據性質和場景明確權屬規則,處理好不同數據主體合法利益訴求,激勵更多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和《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三大規則的相繼出臺,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型證據類型已經成為廣泛共識,但由于不同訴訟參與人對數據信息的保全和證明能力差異較大,法官對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證明力的理解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多要求訴訟參與人在線下對證據進行公證,降低了司法效率。法院在上述三大規則的基礎上,要進一步發揮在確立規則、完善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確數字化證據的證明標準和采信規則,為數字經濟矛盾糾紛解決、保護新興業態發展提供具體指引。
二、法院信息化助推審判執行效能提升
信息化手段賦能審判執行工作,通過解放訴訟參與人和審判力量的雙手,增強審判執行效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要形成統一的管理系統、智慧化輔助工具以及互通性集成平臺,通過融合5G、云計算、語音識別、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快速推進“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服務、智慧管理”,充分引入司法數字勞動力(RPA),形成“以法官需求為主導、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智能輔助體系,在人案矛盾的背景下以前所未有的能力和效率解決糾紛。
通過“智慧審判”系統,使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借助人性化的智慧審判系統脫離出事務性工作,專注于審判業務,實現工作流程、環節的改造和優化。利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實時將庭審語音轉為文字并生成庭審筆錄;通過深度學習、大數據、知識圖譜、云計算等技術,基于廣泛集成的海量司法大數據實現類案推送、法規檢索、爭議分析、裁判建議生成、遠程在線庭審、庭審證據自動入卷輿情分析等功能,并一鍵生成或輔助制作裁判文書,保障關鍵節點的規范化和準確性。通過司法數據中臺、智慧法院大腦、在線法院建設,強化智慧執行中的數據融通和技術對接,用大數據賦能,向云計算借力,融合對接人民法院專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綜合匯聚被執行人的各類財產信息和身份信息,進一步解決查找被執行人難、查控財產難、協助執行難等問題。
三、以法治化規范信息化
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要堅持充分利用與嚴格規范并重。周強院長強調,要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等在司法領域應用取得實質性突破。人工智能能夠基于深度挖掘應用能力避免人工因專業水平、文化背景、道德標準、性格特點不同而產生的非理性因素,保障裁判尺度統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預期穩定性。但是,司法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既要重視對軟硬件基礎設施等技術性手段的升級改造,也要關注人工智能深度參與司法裁判的可行性與可靠性,從而著力預防和化解風險,為司法人工智能確立法律原則和技術規范。
一要引入算法審查和價值評價。司法人工智能要做到“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統一,在算法設計和研發的全流程中將價值判斷融合進總體框架;要強化司法人工智能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在法院引入人工智能時進行初步審查,在后期運行中要定期向人大或者特定部門公開和解釋,并在訴訟活動中要就相關的司法人工智能向當事人專門解釋,以增強相關主體的信任感。
二要做好與現行審判規則對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應始終堅持司法人工智能對現行審判規則、程序、人員的輔助功能,是賦能而非取代,司法人工智能應根據現行審判規則的需要化繁為簡、化整為散地融入到各環節之中發揮作用,始終保障人的主體性及人與司法人工智能之間的主次關系,防止人工智能技術對現行審判規則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沖擊與不合理改造。
三要構建司法人工智能問責機制。權力應當關進籠子里,司法人工智能在對審判事務接管的同時也獲得了其中的部分司法權,將當事人、律師等主體納入到影響范圍之中,甚至和法官的獨立審判也會產生沖突,在當前“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背景下,需要構建合理的司法人工智能問責機制,以便發現司法人工智能的技術缺陷并及時糾偏。
四、建設升級版本的互聯網法院
把握“元宇宙”發展機遇,使互聯網法院真正實現從場所、糾紛解決到日常運營的互聯網“原生”。在當下的“web2.0”時代,由于網絡延遲、傳感設備、顯示終端、交互方式、存儲能力等條件的限制,互聯網法院的審判業務仍然只能通過一塊屏幕來接收和傳遞信息,與真實的現場訴訟服務之間存在較大差距。隨著元宇宙和緊密相伴的“web3.0”時代到來,數字孿生、融合現實、邊緣計算等技術將使人類進入廣闊的虛擬空間,并產生沉浸式的體驗感受。司法審判執行工作的特征之一即為多主體的交互,這與元宇宙的核心功能不謀而合,二者的相互結合將能夠進一步強化互聯網法院的突出優勢,破除當下時空壁壘的短板限制,促進前沿技術和經濟社會的深度融合。
充分吸收成熟的元宇宙技術應用成果,增強互聯網法院審判的沉浸式交互體驗,為證據交換、場景還原、庭審交互、微表情和肢體動作的捕捉等環節提供新型技術平臺,更好保障司法的公信力與權威性。此外,作為未來人類的主要生產、生活以及交往的空間,元宇宙中必將產生大量的爭議與糾紛,這些新類型的爭議和糾紛在現有法律框架體系下尚無規制經驗,也需要人民法院積極提供及時有效的司法保障與服務,以定新紛、止新爭,保障元宇宙的健康規范發展。
五、實現基于設計(智能互通)的公平正義
以公平正義為核心,減輕當事人訴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務,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為數字經濟發展和數字中國建設保駕護航,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的數字法治體系,通過智慧法院平臺功能模塊和交互界面的設計,能夠優化審判業務程序,提升“用戶”的體驗,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務,助力形式法治的進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設要形成“一站式、一張網、一體化”的訴訟服務體系,讓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少跑路甚至不跑路,例如利用網上立案實現全國四級法院立案、繳費、保全、鑒定等事務網上辦理,實現訴訟服務全年無休、“24小時不打烊”,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訴訟權利。通過信息化平臺,提供在線調解、電子送達、類案推送、司法路徑指導、多元解紛結果預測、可視化司法公開等功能,為當事人、律師提供全流程訴訟輔助服務,提升當事人的結果預期,也為審判執行提供決策支持和監控預警。此外,結合當事人評價、問題反饋、行為分析、統計分析、司法研究、監督舉報、信訪咨詢等功能,可以形成司法評估模塊,實現司法效果的正反饋,提供更有價值的司法服務,助力數字法治的進一步完善。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網絡與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