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破解城市社區治理的“困局”必須有效解決基層治理場域下的秩序與彈性、單向度治理與多元化治理等矛盾。通過形塑社區居民精神與素養,以黨建引領推動多元主體聯合協作,以民主協商推動社區公共事務的決策與落實。曼瑟爾·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談到,集體成員數量有限或者采取某種強制性(特殊性)手段,才有可能推動理性、自利的個體為達成集體利益而采取協同合作。這種集體行動“難產”的背后,是個體往往基于功利視角,采取“搭便車”行為實現集體利益的分享且無需主動參與或者分擔責任,進而形成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二元背離,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個體參與的動能衰減,最終形成“奧爾森困境”。在當前的城市社區治理領域,“奧爾森困境”表現得較為明顯,如何破解困局,關乎社區治理現代化建設。在實際運作中,以基層黨建引領多元主體協同合作、以公共精神培育推動城市社區居民身份認知歸位、以協商民主實現城市社區多元主體的合作共識,或可為破解城市社區治理困境的密鑰。
城市社區治理的困境成因
工業化社會的發展形塑著“國家—社會”的關系,國家福利供給與社會成員需求之間的供需錯位帶來內生性結構張力,社區成為“國家—社會”退場后的戰略治理空間。伴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人口的高速流動沖擊著城市社區的社會關系網絡,帶來的是城市社區治理的“奧爾森困境”。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陌生人社會”引致社區居民身份認知模糊。在傳統鄉土社會中,相對熟悉的環境帶來的是人際關系的熟絡,自我身份在情感認知與歸屬心理下得以生成與鞏固。但在當前的城市社區場域中,個體身份普遍是由個體從事的職業所界定,不同個體之間的互動往往基于工具性視角下的利益交換。這種身份的認知缺乏情感性支撐,個體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對自身身份存在困惑與迷惘,精神歸屬的缺失更容易引發個體對自身身份認知的模糊性。同時,在城市社區公共生活與公共事務中往往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進而作出相應決策,其導致社區公共精神的進一步式微。
第二,居民內生性參與動力在不同程度上失能。居民作為城市社區的主體,其自身的主體思維、參與意識是推動城市社區治理集體行動生成的重要衡量指標。在當前的城市社區治理中,居民的社區認同尚未有效建構,人際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較為疏離。因此,居民參與社區公共活動的意識還有待提高,積極性仍需增強,對社區公共性事務的參與熱情亦需要提升。同時,受單位制的慣性思維影響,居民往往將社區公共事務視為基層政府的“本職工作”,不同程度地認為社區公共活動和自身無關,從而以“搭便車”的被動形式參與。少部分居民參與日常社區協商議事會等公共活動,也是在社區居委會動員基礎上的被動參與,基于公共精神主動參與社區治理的比例相對較低。
第三,社區主體利益復雜多樣不同程度地引致合作失序。隨著經濟的健康發展,毋庸置疑,城市社區已經成為居民日常生活與互動交流的重要場域。然而,社區主體間的多元利益訴求使得合作協同難度增加。個體的原子化表征推動著社區居民身份的多樣性,身份的差異帶來的是社區不同個體間的關系疏離與“身份藩籬”,個體之間的利益多元進一步激化了個體之間的價值分歧與利益對立,使得原本羸弱的社區社會關系網絡更加脆弱,給社區公共秩序的和諧與可持續帶來阻滯。同時,社區主體多元化帶來社會權力的進一步分散,在當前城市社區場域中達成合作行動亦存在技術性難度。
綜上,城市社區場域下“社”與“區”的分離,帶來的是城市社區“陌生化”,進而衍生出社區居民自我身份認知模糊、參與動能不足、主體間合作失序等多重困境。
以黨建引領破解治理困境
以基層黨建引領多元主體協同合作。“社區黨建”是中國共產黨在基層工作經驗基礎上的行動自覺與組織回應。其一,基于橫向層面,推動社區基層黨建的有效嵌入與橫向合作。多元主體協同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利益調適與價值共鳴,進而實現不同主體間的平等對話與有效合作。推動業主委員會、物業、社會組織的黨組織建設,以黨建作為主線貫穿社區不同主體,從而打造“聯合黨建”,實現團結與合作的最大公約數。其二,基于縱向層面,構建黨建聯合的聯動治理機制。在該機制中,社區黨組織作為治理的核心所在,社會組織、社區居委會等作為平等的主體共同參與城市社區公共事務。在城市社區公共事務中,不同主體之間權責各有側重且相互聯結。社區居委會作為社區自治的功能載體,承接社區居民訴求的收集、社區日常鄰里糾紛的調解等。專業社工以專業的技能與方法幫助社區弱勢群體或者特定群體,實現該類群體的賦權增能。社會組織主要基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形式參與社區營造與社區服務,為社區居民提供個性化服務。同時,基層政府在該機制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特別是作為項目“發包方”,在政策制定、項目招投標、項目監督等方面承擔主體責任。
以公共精神培育推動城市社區居民身份認知歸位。公共精神以整體性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價值取向,注重個體對公共生活的主動參與、對公共利益的自我維護、對公共事務的積極決策。社區公共精神培育需要有機整合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兩種形式,充分發揮兩種制度的優勢。其中,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情感等,為提升社區居民參與城市社區治理的公共素養,需要推動社區居民內心對公共理性的內生認同與自主接納,進而在城市社區公共事務中民主協商、理性參與。正式制度指城市社區規范性的公共參與程序與決策機制,讓社區居民對參與的程序、規范等有充分了解。譬如,城市社區居民議事會、民情懇談會等多項制度,以制度化形式實現了社區居民公共事務的有效參與。同時,網絡化等現代技術嵌入亦為社區居民參與公共事務提供了虛擬空間載體。總之,社區居民的公共精神是內化于居民內心,并基于社區公共事務參與而外化于社區公共生活場域,進而通過社區居民的參與素養與公共理性得以強化。
以協商民主實現城市社區多元主體的合作共識。面對城市社區治理問題的多發性與繁雜性,基層政府、社區黨組織、社區物業公司等多元主體基于合作主義凝聚價值共識,以協商民主整合社區多元主體間的利益分歧,進而實現社區公共事務的集體決議與共同行動。其一,堅持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社區協商必須摒棄對單向主體利益的功利化取向,而應基于社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由個人理性向公共理性轉變,這樣方能基于協商達成多元主體共同認可與滿意的社區公共事務決策。其二,協商合作機制應有利于實現個體利益偏好的轉變。在多元主體平等協商的過程中,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表達在溝通中也會調適,部分主體的利益偏好會發生一定程度的轉變,開始審慎考慮并尊重其他主體的公共意見,進而在不斷理性溝通與相互妥協的基礎上達成符合各方利益的價值訴求。其三,尊重城市社區場域中不同主體的平等地位。社區協商是本著平等、公正基礎上的資源整合與溝通協調,繼而達成集體行動的過程。社區協商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科層的下沉,也不是社區內部精英的“一言堂”,而是強調社區場域中多元主體基于平等基礎上的理性溝通與責任共擔。因此,只有在尊重多元主體平等地位的基礎上,社區協商在社區多元主體互動過程中才能有效達成高質量的協同合作。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蘇州科技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