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算法安全綜合治理的一環,《規定》秉承規制與發展協調并進的治理理念,以強制性條款為主、鼓勵性條款為輔,力求在避免犧牲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前提下推動互聯網信息服務蓬勃發展。
專注算法推薦服務實施針對性治理措施
專注于算法推薦服務,針對性進行治理。《規定》第二條對“算法推薦服務”予以界定,即利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技術被廣泛運用于互聯網企業生產經營之中,是算法安全綜合治理的重點對象,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能否有序發展,關鍵在于能否制止與用戶利益息息相關的算法推薦技術被濫用。針對算法推薦服務出臺專項法規,體現了對算法安全綜合治理主要矛盾的精準把握,有利于構建完善的信息網絡綜合治理體系。
針對不同用戶群體的權益設置特別保障條款,展現維護實質平等的制定理念。第三章在規定一般用戶享有關閉針對個人特征算法推薦服務、選擇或刪除個人特征用戶標簽等權利之外,明確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勞動者以及消費者權益的特殊保障。如第十八條要求算法推薦服務者通過開發未成年模式等方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傳遞流,減少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價值觀潛移默化的負面塑造,避免未成年人的無知模仿行為釀成慘劇;第十九條要求算法服務提供者充分考慮老年群體需求等,皆傳遞出《規定》維護弱勢群體、追求實質平等的立法理念。
針對不同屬性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設置分類監管措施。第四章提供對算法推薦服務進行分類的明確標準,要求建立算法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之上建立備案制度,賦予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自主履行備案手續的義務。實施部分備案制度在增加被監管者違法成本的同時有效節約行政資源。具有輿論引導功能的算法推薦服務對于社會秩序的影響較大、輻射范圍較廣,將其納入適用備案制度的主體范圍旨在加強有關部門的事前監管,僅將其作為適用備案制度的主體,使有限行政資源得以精準打擊算法亂象的要害。
聚焦現實問題打造和諧友愛的網絡平臺
對于廣大網民反映網絡社區戾氣較重等情況,《規定》配合“清朗”行動維護網絡生態安定有序。平臺本身在清除虛假流量、刪除涉黃信息等履行維護義務的環節失位,用戶為博取關注杜撰駭人聽聞的“真實事件”,有意引起網民之間爭吵謾罵,作為文明社會的公民失格。飯圈文化在此背景下已成眾矢之的,流量造假與侵權事件在粉圈內部頻發。復購以他人身份注冊的微博賬號用于“控評”“洗廣場”“卡黑”“做數據”等已成慣例。有組織、有計劃地掩蓋明星的負面消息擾亂了他人視聽,濫用舉報功能的行為加重了維護網絡社區秩序的負擔。更有“人肉搜索”等侵權行為層出不窮,低成本造謠與辱罵信息損害社區氛圍,對個人的騷擾嚴重可影響其現實生活。
從2020年起,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導的“清朗”專項行動在維護網絡生態環境方面取得巨大成效。《規定》的制定從算法角度銜接2021年“清朗”行動,并為2022年“清朗”行動提供制度支撐。《規定》強化平臺對社區秩序的維護義務,明確平臺具有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對于用戶發布于平臺的信息應進行審核。平臺應加強事前屏蔽與事后處理,避免違法信息的發布,完善用戶投訴通道與評判機制,配合用戶投訴及時刪除違法信息并給予發布者相應處罰。此外,必須強調,平臺不得對被舉報用戶實施粗獷的無差別處理致使其虛擬財產受損。
弘揚主流價值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在網絡媒體發達的當下,消息在互聯網上從被發出、被轉載直至輿情形成耗時極短,更有不實煽動信息被居心叵測的自媒體、營銷號等為博取流量甚至實現非法目的而大面積擴散。《規定》對此高度重視,為具備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而非其他功能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設置備案機制與安全評估義務,禁止其利用算法實施制造虛假流量、排序、熱點等影響網絡輿論的行為。同時,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正向引導作用,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列為本《規定》制定的主旨,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堅持主流價值導向與正能量傳播、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的積極義務。具體而言,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被禁止實施設置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等有損社會風尚的行為,對于熱搜、彈窗等重點推送信息應進行符合主流價值觀的把控,防止出現花邊新聞、過度營銷等浪費公共資源的無意義信息擠占網民消息渠道致使社會新聞難以有效傳播的情況。
網絡科技發展對青少年成長模式造成沖擊,智能電子產品的過度依賴與限制使用成為學生成績下滑、家庭矛盾頻發的誘因,不良信息的瀏覽甚至推動部分青少年失去理智走上輕生或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輿論影響實施跟風行為,長期浸泡在互聯網染缸內不利于主流價值觀的形成;其道德與法律觀念較為淡薄,對于實施侵害他人名譽權等違法行為的性質與后果缺乏清晰認識。對此,《規定》不僅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對于網絡用戶發布的不良信息,明確算法推薦服務應具備向上向善的主流價值引導,通過算法技術確保信息從篩選至推送均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網絡傳播浸潤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規定》為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備案制度已隨文件施行有序實施,其他相關支持性措施有待進一步落實。但應當看到,以踐行相關條款達成制定目的的道路尚存障礙。例如,雖然賦予用戶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實踐中卻存在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惡意推薦與百姓生活相去甚遠的冷僻內容等軟性強迫行為,致使用戶違背意愿地接受算法推薦服務。應當從實質層面保障用戶的選擇權與其他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相關條款流于形式而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重點加強有關部門對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督促,對于有責主體的義務履行開展績效考核、網絡日志檢查等管理工作,考究鼓勵性條款在實踐中發揮的真實效用,審慎對待群眾舉報以促進形成群眾積極監督,平臺不敢違規、不能違規并主動維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互聯網信息服務應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完善算法安全綜合治理規范化、法治化,保障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有序發展、持續繁榮、行穩致遠。
(作者單位為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