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形成反電信網絡詐騙治理新格局
來源:學習時報 更新時間:2022-06-29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量持續處于高位,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已成為群眾深惡痛絕的一大犯罪類型。2020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斷卡”行動,不斷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開展預警勸阻工作,堅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取得了一系列積極效果。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面臨諸多痛點、堵點,亟待在法治化軌道上不斷完善電信網絡詐騙治理體系。
建立電信網絡詐騙的源頭治理規范體系。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離不開各類通信、網絡技術,特別是網絡第三方平臺的技術支撐。在偵查實踐中,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往往通過租賃服務器、使用網絡電話、養號買號、惡意注冊、開發涉詐APP、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等手段實施,因而通信、金融、互聯網等行業主體應擔負起反電信網絡詐騙的主體責任。目前這一領域還普遍存在預防措施缺失、監管力度薄弱等漏洞。為此,應推動建立行業主體內部制度體系,將建立反詐防范機制、落實風險管理措施、承擔可疑情況報告與協助配合等義務納入其合規建設體系,同時加強行政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主體責任。
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全鏈條打擊,夯實薄弱環節。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物理空間與網絡空間界限日益模糊,線上線下的無縫對接也導致社會生活日益在線化。網絡時代,電信網絡詐騙呈現出各環節既緊密相連、密切配合,又具有獨立功能和屬性的新特點。針對制造、銷售移動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等上游行為,現有法律規范體系尚未明確將其納入規制范疇,但上述設備、軟件大多專門或主要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若一放了之,則缺乏應有的震懾效果;若直接以詐騙罪幫助犯論處,由于詐騙共同故意的缺乏和因果關系流程不甚明晰,則存在法律適用的困境。即使肯定幫助犯的成立,亦難以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貫徹。因而,應立足于犯罪預防理念和打早打小策略,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全鏈條打擊治理,依法對非法制造、銷售、提供或使用專門甚至主要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設備、軟件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為幫助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而實施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明確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責任界限,統一司法適用。目前,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的責任追究存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界限不清、詐騙罪幫助犯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之間罪名選擇較為模糊的困境。具體而言,針對行業主體未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主體責任、涉詐主體從事涉詐產業的幫助行為,如何確定其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幫助行為,存在一些爭議。從司法裁判看,電信網絡詐騙幫助行為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不過,因該罪入罪標準的模糊和競合處斷的混亂,導致其司法適用呈大規模擴張之勢。因此,應當明確行業主體的作為義務,遵循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認定邏輯,以行政責任作為責任承擔的基礎和主體,以中立幫助行為理論限制刑罰權的發動。針對涉詐主體違反不作為義務的行為,應遵循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認定邏輯,發揮行政責任對刑事責任的前置限制功能,為社會危害性尚不嚴重的行為設置出罪通道,以此實現反電信網絡詐騙行刑責任體系的銜接。詐騙罪幫助犯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區分在于“實質參與性”標準,即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聯絡、客觀行為與危害后果因果關系作用力緊密的,則應作為共犯處理而非一味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加大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力度,加強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跨境追贓。隨著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生存空間不斷縮小,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呈現向境外尤其是犯罪治理較為薄弱的東南亞、非洲國家轉移的趨勢。由此,開展跨境追贓和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成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必然選擇。由于面臨語言、文化、制度障礙和高昂的刑事司法成本,警務合作和公約、條約、合作協議等文件的適用率還不盡如人意,再加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洗錢活動緊密相連,公安機關追逃追贓面臨很大挑戰。為此,應當充分利用公約、條約、合作協議等文件,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中國與東盟關于非傳統安全領域合作聯合宣言》等,開展警務執法合作,不斷加大跨境執法合作力度和范圍。同時,不斷在合作實踐中完善刑事互助政策,且注重與反洗錢機構的合作,以全面、及時獲得詐騙集團洗錢信息情報,確保跨境追贓和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工作順利開展。
強化電信網絡詐騙被害預防和被害人權利救濟機制。犯罪預防是犯罪治理的基本目標和有效手段。犯罪產業化水平的提高,不僅會使犯罪分工加強、犯罪鏈條加長、反偵查能力提升,更會使相應的被害人數倍增,被害程度加深。立足于被害人與涉詐行為人的互動關系,應通過建立預警勸阻、緊急止付、快速凍結等機制開展被害預防工作。就被害人權利救濟而言,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因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按規定履行義務造成電信網絡詐騙損失擴大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應根據過錯情況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然而,分散的被害人難以獲取上述行業主體違反法定義務以致使其遭受民事侵權的證據,因而應盡快建立公安機關協助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的具體程序及救濟途徑。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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