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律共同體在努力尋找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興技術運用于法學理論和實踐的各種可能性,由此產生了一大批科研成果。然而,難以回避的客觀現實是,當前的研究成果較為碎片化而體系性和整體性有不足。從法學交叉學科的興衰史看,若始終難以形成強有力的學科基礎理論研究,則有可能在發展中后期面臨停滯乃至消亡的風險。上述背景之下,學界希望盡快為“數字法學”這一新興學科提煉該領域學術和實踐活動所共享的研究方法,為形成該領域成熟的學科范式作出積極探索。
當前,數字法學存在兩種并行的研究方法。第一種是規范驅動的研究,這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方法論。以法教義學為代表的規范研究,被多數法學學者認為屬于“原本意義或狹義上的法學/法律科學”。因此,圍繞“規范”的研究方法,其流程一般是從數字技術所引發的問題出發,先分析技術原理、社會影響,接著在規范體系中確定其法律地位,最后側重于既有的法律規范進行法教義學研究,或者側重于構建新的法律規范。圍繞“規范”的研究方法,產生的成果要么是一套數字糾紛解決依據的法律解釋,要么是一套對法律體系的完善建議。第二種是以數據驅動的研究,即以數據和模型的方法助力學術活動和法律實踐。在自然科學,甚至諸如經濟學、社會學等其他社會科學中,采用數據進行定量分析早已司空見慣。但這并不是法學研究的傳統方法,而是被裁判文書公開、智慧司法工程等法律實踐所推動發展的。因此,圍繞“數據”的研究方法,流程一般是從發現問題并使之可量化出發,先收集數據、數據標簽化,接著通過數據建模、挖掘數據規律,最后或者加深對問題發生和發展的認識,或者提供對相關問題的未來預測。圍繞“數據”的研究方法,產生的成果要么是一套對歷史事件因果的機制分析,要么是一套可用于未來個案和整體的趨勢預測。
關于數字法學,目前學界存在四類主要的研究方向。
第一類是學科論。此類研究看待技術的視角最廣,其目標是希望厘清“法學+數字技術”的最大學科邊界。學科論一般討論“數字法學”的概念由來、發展歷程、范疇體系、研究方向等問題,研究一般直接冠以“計算法學”“數字法學”等字眼。學科論一般有三個子任務,一是對過去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歷程作回顧,二是對當下的研究范疇和范式作界定,三是對未來演進的方向作展望。
第二類是對象論。此類研究把“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所產生的具體社會問題,作為法學研究的對象。對已有數字法學的文獻初步類型化,納入數字法學研究范疇,包括個人數據、網絡安全、模型算法、網絡平臺,以及一些具體的應用場景,比如智慧司法、自動駕駛等。對象論采取規范研究的方法居多,主要是通過解釋法律得以適用規范化解糾紛,或者提出更契合數字時代的制度規范建議。
第三類是工程論。這類研究關注到數字技術可以被引進執法、司法等各個場景當中,賦能法治的各環節,采取數字技術解決法律實踐問題的工程項目和學術成果可以納入此類。工程論采取數據驅動的方法居多,以完成法律場景的任務為目標,通過機器學習和軟件工程實現該目標。
第四類是方法論。即從學術研究方法的視角看待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探討其能為學術活動提供哪些新契機,采用大數據定量研究方法產出的學術研究成果可以納入此類。
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當代中國正經歷著我國歷史上最為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也正在進行著人類歷史上最為宏大而獨特的實踐創新。這種前無古人的偉大實踐,必將給理論創造、學術繁榮提供強大動力和廣闊空間。”數字法學作為法律和技術的文理交叉學科,是中國特色法學中具有領先優勢和代表性的新興交叉學科,未來其發展應抓住以下幾方面的契機。一是實踐先行,積累大量經驗。以智慧司法工程為代表,近年來法律和技術融合的廣度和深度,中國已經處在世界的前列,這將為數字法學的理論發展提供豐富的經驗素材。二是學科交叉的團隊已經形成。以浙江大學的做法為例,由法學院和計算機學院共同組建數字法治研究院的跨學科平臺,兩院師生已開展了國家重點研發項目、交叉學術研究等具體合作。三是學術成果具有眾多應用示范的機會。數字法學的基礎理論源于實踐的先行摸索,因此是一門學術密切聯系實踐,成果能迅速用于實踐的新興學科。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