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來看,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國法院的智慧化改造步入新的階段,政策法規頻出。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體制對行業內企業的規范運作、經營資質提出了較高要求。《全國法院智慧審判系統建設參考(2020 版)》、《國家電子政務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等一系列文件對智慧法院、電子政務體系的建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行業參與者需要具備較高的技術能力,這使得行業具有一定的進入壁壘,企業需要不斷加強上述方面的管理,以滿足國家的相關要求,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同時,我國不斷適時推出新的鼓勵性政策以及指導性文件,如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領導小組 2018 年第一次全體會議中原則性通過《智慧法院建設評價報告(2017 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8-2022)》等文件,健全智慧法院發展體系,規范智慧法院發展路徑;《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提出全面推進智慧法院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出臺一方面明確了法院系統信息化發展方向,為司法公平公正以及高效率的實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智慧法院系統有序建設與健康規范發展,為各類企業參與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體制、行業政策的出臺,極大地推動了智慧法院行業的發展,為企業的經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相關報告:北京普華有策信息咨詢有限公司《2022--2028年信息化行業深度調研及投資前景趨勢預測報告》
1、行業特征
(1)區域性
我國信息化水平在各個行業及應用領域均存在較大的地域性差異,信息化進程的推進受到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相關的信息化建設業務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異。根據工信部《2019 年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統計公報》,我國東部地區的軟件行業產業規模龐大,東部地區完成軟件業務收入 57,157 億元,占全國軟件業的比重為 79.6%;中部和西部地區完成軟件業務收入分別為 3,655億元和 8,607 億元,占全國軟件業的比重為 5.1%和 12.0%;東北地區完成軟件業務收入 2,350 億元,占全國軟件業的比重為 3.3%。
(2)周期性
法院信息化的發展依托于國民經濟和國家信息化建設的整體發展。目前我國經濟平穩快速增長,國家信息化建設持續發展,各行業信息化建設穩步推進。作為國家高度重視、優先發展和重點支持的領域,法院信息化行業預計在未來將繼續保持較為穩定快速的增長趨勢,不具備明顯的周期性特征。
(3)季節性
由于大型企業、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在實施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有較為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其審批、招標的安排通常集中在上半年,而系統調試、驗收則更多集中在下半年,因此從企業收入的實現上看,行業季節性較強,下半年業務收入水平相對高于上半年。
2、面臨的機遇
良好的經濟環境、積極的政策引導、廣闊的市場需求以及強大的技術支撐是法院信息化行業迅速發展的四大促進因素。
(1)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法院信息化行業作為為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提供服務的行業,它的發展一方面遵循軟件行業本身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受到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和財政收支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呈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各級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投入不斷增加且法院客戶持續付費能力有財政收入保證,為法院信息化行業的發展持續提供動力。
(2)智慧法院步入全面建設階段,釋放強勁政策紅利
政策引導每一代法院信息化的浪潮。法院信息化在 2002-2012 年進入普遍推進階段,法院信息化 1.0 版普及順利完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出臺信息化建設五年規劃,明確信息化的建設目標,加快“天平工程”建設,截至 2015 年,以“互聯互通”為特征的法院信息化 2.0 版順利完成,人民法院基本實現了網上立案、網上辦案、網上辦公,完成了全國 3500多家法院的全覆蓋,為信息化的深入推進提供了基礎。2019 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9-2023)》,提出法院信息化3.0 版的主體框架已然確立,并將引領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設邁進。智慧法院建設的相關政策將釋放強勁政策紅利,刺激市場進一步增長。
(3)法院信息化深入發展,市場空間廣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院的立案量和辦案量大幅提升,法官辦案壓力不斷增加。根據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9 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案件數量 2,520 萬件,人均辦案件 228 件,同比增長 13.4%。作為解決―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審判效率的關鍵,信息化手段將越來越受到各級法院的重視。
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減少人員接觸、披露疫情數據,已有多個省、市推出了電子政務服務,公職人員線上執政與人民線上辦理業務的習慣同時得到了有效培養,疫情防控期間客觀上培養了用戶的使用習慣,為法院信息化的進一步推廣提供動力。
3、行業壁壘構成
資料來源:普華有策整理
(1)市場準入壁壘
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業務系統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必須對有關法律法規、行政體系以及業務規范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對政策規范、工作流程及行業人員的工作方式、應用習慣有深入的了解。同時,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在網絡和應用軟件的功能、代碼和數據交換等方面都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不符合這些規定的產品將無法進入相關細分市場。另外,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對 IT 應用供應商及其產品均有明確的評審制度。
(2)技術壁壘
基于實際業務需要和行業標準要求,法院等客戶的業務系統具有業務流程靈活性要求高、數據結構復雜、非結構化數據多的特點,要求體系結構設計合理,并合理選擇運用先進、成熟的軟件技術;而上下級單位之間的業務指導關系、業務協同以及不同部門間信息共享的需要,對數據傳輸交換以及數據流轉控制提出了較為苛刻的要求。因此,行業用戶普遍愿意選擇具有成熟業務應用平臺和豐富軟件開發技術經驗、綜合服務實力較強并理解客戶業務的企業作為長期戰略合作伙伴。企業必須具備強大的軟件開發能力、優秀的人才、先進的工具、科學的方法,必須通過技術復用的規模效益來降低經營風險,且必須根據需求不斷升級產品和服務來適應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需要。
(3)人才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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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戶粘性壁壘
一方面,行業用戶在長期的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過程中,不僅進行了大量的顯性的軟硬件投資,還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在業務改造、內部規范、管理制度、使用培訓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投入,積累了寶貴的業務信息和歷史數據。用戶數據遷移的難度和隱形成本往往大于顯性投資,―保護已有投資‖是行業用戶信息化決策中重要的戰略性原則,因此不會輕易更換軟件供應商。
另一方面,法院等特定行業應用客戶基于對系統可靠性、信息保密性和服務及時性的考慮,也傾向于選擇具有長期合作關系、技術領先、質量穩定、產品線完整、服務經驗豐富的供應商。這使得行業外新的競爭企業進入本行業時需要面對品牌及客戶粘性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