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需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制度。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統籌推進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通常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與戶籍制度掛鉤,常住地居民與戶籍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享有上存在一定差異。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2020年全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 63.89%,而2020年全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僅為45.4%,兩者間有超過18個百分點的差距。由此可知,在某種程度上,全國有2億多常住居民無法與戶籍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亟須健全。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暢通“國內大循環”、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徑。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有高質量人力資本基礎。長期以來,戶籍與非戶籍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存在一定差異,且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又是人力資本積累與提升的關鍵要件,這讓許多非戶籍人口的人力資本積累提升受限。因此,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將以常住地標準而非戶籍標準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享有體系,推動人力資本積累,拓寬人才“蓄水池”,進而為高質量發展提供高質量的人力資本支撐。同時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創新,創新需要人才要素的有效配置,而人才流動是前提。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打破束縛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障礙,降低人力資本的流動成本,實現人力資本的有效配置,從而激發創新效率。
暢通國內大循環,堅持擴大內需戰略基點,消費是關鍵。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享有方面的差異帶來消費差距,一直是經濟學的研究共識,城市非戶籍居民的消費要低于當地戶籍居民。擴大內需、暢通國內大循環的重點,一方面在于健全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消除戶籍與非戶籍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差異能夠有效提升非戶籍常住地居民的消費水平。另一方面在于其能有效降低非戶籍常住地居民在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從而增加實際可支配收入,進而提升消費水平。更為關鍵的是,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讓流動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提升其人力資本,進而增強獲取收入的能力,提高其消費力。因而,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能有效減輕公共服務支出壓力,成為擴大內需、暢通國內大循環的關鍵舉措。
扎實有效推動共同富裕離不開再分配調節力量。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的調節力度,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成為調節再分配的重要機制。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通過縮小戶籍與非戶籍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差異,提升流動人口的人力資本水平,同時減輕公共服務支出負擔,從而縮小收入差距,讓流動人口有機會、有能力參與再分配調節,促進共同富裕。由此,健全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通過逐步實現非戶籍常住地居民與戶籍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享有,縮小收入差距,有效調節收入再分配,成為實現共同富裕的實踐途徑之一。
發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暢通國內大循環,進而扎實有效推動共同富裕進程作用,需健全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第一,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與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緊密相連。長期以來,有無戶籍是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基本標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逐步破解以戶籍為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制度,首要的就是推動積分落戶制度與居住證制度改革。一方面,要改革積分落戶制度。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打破積分落戶的藩籬,調整積分落戶的標準,提高居住年限與社保繳納年限的賦分權重,降低積分落戶的門檻,為常住居民提供公平的落戶權利與機會。另一方面,要完善居住證制度。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建立完善的居住證功能體系,補齊財政等相關配套政策,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者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待遇、擴大享有范圍,真正實現居住證群體與戶籍群體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構建起以居住權而非戶籍權為基礎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制度。
第二,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制度。財政是落實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基礎。沒有財力支撐的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是不可持續的。傳統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財政投入是以戶籍為標準,隨著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向非戶籍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讓地方財政面臨巨大支出壓力。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財力基礎,核心就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能力,事權財權匹配。完善地方稅體系,加強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明確專項資金用途,強化財政轉移支付與財政性建設資金同流動人口市民化、非戶籍人口公共服務供給掛鉤政策的激勵作用。
第三,優化基本公共服務導向的政績考核制度。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能否落地執行有效,關鍵在于政府行為,即政府是否有動力。政績考核制度是引導政府行為的指揮棒,是政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關鍵動力。為此,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要以政績考核為牽引,精準設置、針對設置基本公共服務考核指標,既要設置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率等“硬指標”,還要設置公眾滿意度等“軟指標”,以政績考核制度有效推動地方政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實施落地。
第四,健全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讓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有保障,關鍵是有法可依。目前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需要一部具有統領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務法。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雖已出臺了單行法,但基本公共服務整體上還未形成系統化的法律體系,部分領域仍以“條例”“指導意見”等形式出現,法律效力及層級較低,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法律保障較弱。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法律制度,制定相應法律,并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單行法,進一步明確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的主體、類型、標準、范圍等內容,落實常住地政府向非戶籍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責任,以統一標準指導和規范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
綜上所述,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以戶籍制度改革為明確指向和突破口,同時推動基本公共服務財政制度、政績考核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優化構建,讓其有財力、有動力、有保障。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能有效發揮經濟效應,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暢通國內大循環,進而扎實推進共同富裕進程。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側改革與獲得感提升研究”(16ZDA081)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