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韓永安作《陜西省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有的部門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政部要求“設立基金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新設基金”。“目前,我省很多縣(市、區)尚不具備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條件和要求。”韓永安表示,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韓永安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韓永安說,在第八章權益保護中增加了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統一的中小企業投訴和維權服務平臺,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記者 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