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司法信息化|“千島之國”印度尼西亞的司法信息化之路
作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首倡之地的印度尼西亞素有“千島之國”之稱,位于東南亞中心地帶,由17500多個島嶼組成,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其中約6000個島嶼是有人居住的。印度尼西亞擁有2.6億人口,人口數量居世界第四位。在一個擁有龐大人口且地域分布又如此之廣的國家構建公平、公正、公開且高效的司法系統,其難度可想而知。根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發布的《“一帶一路”國家基礎設施發展指數(2020)》,印度尼西亞連續多年排名榜首,其發展環境、發展潛力和發展趨勢指數均排名前列。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印度尼西亞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營商便利度排名第73位。那么,在保障營商環境及社會發展的法治建設方面,如運用信息技術讓人民群眾更加方便訴諸司法方面,印度尼西亞做得如何呢?
直面困境
長期以來,印度尼西亞司法系統存在各種問題,如案件處理緩慢、拖延,以及交通不便難以訴諸司法程序。根據2014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年度報告》,從2004年到2014年,由于案件處理緩慢,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出現了案件積壓。2004年,未結案件數量是20314起,占當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案件總數的76.50%;2005年,未結案件數量是15975起,占當年案件總數的57.50%;2006年,未結案件數量是12025起,占當年案件總數的50.53%。2007年后,未結案件比例呈下降趨勢。2008年至2014年未結案件比例的平均數為37.95%,遠低于2007年之前的未結案件比例。事實上,2014年,未結案件數量達到最低,即4425起,占案件總數的23.38%。
僅從上述統計數字就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亞司法系統的運行機制尚未顯示其影響力。因此,2009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與印度尼西亞憲法法院聯合發布第48號修訂法,提出只有對印度尼西亞司法系統進行改進,其才能成為一個更好的系統。隨后,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在《2010-2035年司法改革藍圖》中提出,將案件管理現代化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主要議程,從而實現印度尼西亞大司法體系的愿景。案件管理現代化與信息技術改革密切相關。信息技術改革是更新司法支持功能的重點領域之一。
出臺法律
2018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根據《2010-2035年司法改革藍圖》,發布了該年度第3號法規《以電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目的在于革新印度尼西亞司法體系。《以電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也成為在印度尼西亞實施“電子法院”(e-Court)的法律框架。
根據《以電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的表述,“電子法院”是一種能進行網上立案、網上繳費、網上審理、網上送達法院文書等工作,并為人民提供訴訟服務的法院形式。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表示,“電子法院”系統希望能進一步完善其受理案件登記的服務功能,為訴訟各方節省時間、費用和精力,同時還為尋求法律正義和居住在印度尼西亞偏遠海島上的人們提供更多的訴諸司法的機會。
《以電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還確認,律師和已在系統注冊的個人也可以訪問“電子法院”系統。此外,該法規還界定了可以通過“電子法院”系統管理的案件類型,如民事、宗教、軍事行政或國家行政案件。
制定機制
根據規定,律師需要在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電子法院”系統注冊。注冊時,該系統網站要求律師提供電子住所,即電子郵件和手機號碼。所有注冊數據將由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驗證通過。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有權批準或拒絕注冊。對于任何違反相關使用“電子法院”系統規章的參與人員,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有權給與處罰,如警告或暫停用戶賬戶。
當事人起訴時,可以通過登錄“電子法院”系統進行訴訟登記、委托書登記及相關文件提交等工作。初審法院費用的支付應通過法院的虛擬賬戶或指定的國有銀行來完成。隨后,法院書記員應核實并審核文件,并在“電子法院”系統中發出案件登記號。
根據規定,法院傳票應通過電子住所以電子方式發送給原告,而被告應首先通過掛號郵寄方式收到傳票。在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合議庭應詢問被告是以電子方式還是傳統方式開庭。被告的代理律師應向法院提供是否同意通過“電子法院”系統進行審理的意見。
若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電子法院”系統審理,法院則將以電子方式公布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副本,雙方當事人包括案件以外的所有人(查閱人的具體范圍取決于案件類型)可以在任何媒體和任何地點查閱。此項功能也是為了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法官合議庭應當自作出判決之日起,最遲在14天內以電子方式將法院裁判書送達所有訴訟當事人。對于破產案件而言,法院判決應在7天內提前送達。
完善法律
按照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的規劃,在第一階段,“電子法院”系統將在印度尼西亞的32個法院實施,如雅加達中部地區法院、宗教法院及泗水地區法院已成功通過“電子法院”系統進行訴訟登記。
隨著使用群體的不斷增加,“電子法院”系統也在逐步完善。2019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根據快速、簡單和低成本訴訟的原則,發布了《關于通過電子系統管理法院案件和聽證》的第1號法規,完善了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關于通過電子系統管理法院案件和法律程序的規定。為了進一步更新印度尼西亞法院應用“電子法院”系統,確定系統適用范圍、用戶、程序;同年,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發布第4號法規《關于民事索賠強制電子法院登記的通知》。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希望通過頒布這兩項法規,看到訴訟參與人更多地通過“電子法院”系統來進行訴訟。
2020年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要求所有下級法院使用Zoom視頻會議平臺在網上進行審判。據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發言人阿卜杜拉介紹,在此期間,由于視頻和音頻質量差、互聯網連接不穩定等原因,有時甚至出現對證人或被告的訊問中斷等情況。盡管如此,印度尼西亞法院在虛擬審判方面仍然取得了成效。根據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提供的數據,從2020年3月23日到4月17日,印度尼西亞法院在網上審理了約25000起刑事案件。
為了節省訴訟參與人的成本,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將繼續改進“電子法院”系統的性能。其目標是2021年,印度尼西亞所有訴訟程序都可以通過“電子法院”系統進行。
作者系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