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來源:人民資訊 更新時間:2021-02-24

新華社發

辦案法官表示,《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并通過“四維發力”,織密了安全保障網,全方位治愈“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維發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二維助力,損害責任準確追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定讓受害者能夠及時鎖定責任承擔者,同時也讓承擔責任者有了尋找真正侵權人的權利,抓出損害的“真兇”。

三維聚力,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在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維蓄力,公安有調查取證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為抓出損害“真兇”提供了更大可能。(記者 劉曉云)


(央視財經《第一時間》)今年,我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有很多條款跟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比如近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的“高空拋物”被寫入民法典。

 


02:02

今年2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致死案,30余名業主與物業公司一起成為被告,原告索賠400余萬元。


2月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通過線上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原告和被告通過線上參加了庭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胡莉芬:這個案件發生在2015年,大概就是有一個裝修工人,給一層的住戶進行裝修,在裝修過程當中,被樓上不明物品,從樓上不明物品掉下,砸中了頭部,然后導致死亡。


法官告訴記者,由于案發當時事發突然,工友們第一時間將被砸傷的張某華送到了醫院,并沒有第一時間取證,而是事后家屬拿著三個沾有血跡的物品送交了公安部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 胡莉芬:之后是由死者的家屬將他們自稱的現場發現的一個是水泥塊,水龍頭,還有一個密封圈,都是沾有血跡的三樣物品,之后提交到了刑偵,刑偵進行了一個鑒定。但是沒有給出一個特別明確的鑒定結論。但是認定的致死原因是鈍性器具所砸傷致死的。


雖然從案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五年多時間,但張某華究竟是被什么不明物砸的?不明物究竟是被拋下還是自己墜落始終沒有找到答案。張某華父母及子女作為原告,將物業公司及30余名業主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35萬余元。庭審持續了一整天,沒有當庭宣判。

專家解讀:民法典明確公安機關有及時調查義務

 


01:38

高空拋物案件近年來各地法院已經審理過不少,那么,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進行了怎樣的規定?新的法律規定對遏制“高空拋物”會有哪些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石佳友介紹,民法典從民事法律范疇明確禁止高空拋物,并專門規定,發生高空拋物后,公安機關要及時查清行為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特別規定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公安等機關要及時地依法查清行為人,如果確實盡到了調查義務,確實現有的證據和手段沒有辦法查明。第二個我們就要看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它是不是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石佳友說,民法典中特別強調了物業服務企業在防止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是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它有義務我們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來避免高空拋物的發生。這里邊比如說在小區建筑物的公共空間,比如在建筑物的外墻,可能有的時候就需要安裝這個攝像頭,特別對于高空拋物易發的高發的這些區域里邊,就采取相應的監控手段。一旦有這個物品墜落,這個是即時要調取監控,配合公安機關要迅速地確定這個行為人。反過來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它沒有對業主盡到這種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它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這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央視財經《第一時間》)

 

不讓加害人“漏網”也不讓無辜人“背鍋”

發生高空拋物,由眾多業主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多。而隨著民法典的實施,特別是規定公安機關及時介入調查和強調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會最大限度實現“不讓加害人‘漏網’,也不讓無辜人‘背鍋’。” 專家還建議,未來有待社會保險制度的配套,可以通過給建筑物上住宅強制險的方式,解決無辜人“背鍋”問題。

去年8月的一天,隨著“嘭”的一聲脆響,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某商業區的玻璃頂棚被砸出一個洞。物業負責人現場查看后,眉頭緊鎖,趕緊向轄區派出所反映情況。由于該建筑是商住一體且樓棟較高,頻發的高空拋物一直是物業管理的老大難問題。

不過當天,僅在半小時后,情況就很明朗了。民警通過“瞭望者”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迅速鎖定了高空拋下的“化妝盒”軌跡,并找到了樓上一家住戶。戶主起初還想否認,但看到警方提供的監控視頻,他只得承認當天是家里的孩子淘氣,丟下的物品……


一套“瞭望者”設備可以覆蓋一整棟高層建筑。九龍坡警方供圖

高空拋物被稱作“懸在群眾頭頂上的危險”。屢禁不止的背后,是多數肇事者心存僥幸。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這一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瞭望者”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正是明確高空拋物責任的一個利器。去年5月,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積極探索警務大數據賦能實戰應用,開發部署“瞭望者”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并在轄區的商圈進行試點,利用安防技術監控手段,讓高空拋物者無所遁形。


通過“瞭望者”系統,民警可第一時間掌握拋物軌跡。九龍坡警方供圖

據了解,該系統采用計算機視覺識別技術,結合智能攝像頭、智能存儲等設備實現高空拋物追溯和預警,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公安——社區——物管”三方聯動機制,進一步提升公共區域社會治安綜合管控能力和公安機關管理服務水平。

“‘瞭望者’最大的作用就是變被動的事后追溯為主動的預警。”九龍坡區公安分局科技信息化科民警余行江介紹,該系統集成了主動抓拍檢測、自動現場取證、集中展示和實時預警的功能。


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前端。九龍坡警方供圖

余行江表示,以往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往往要在受害人反映后再通過后臺分析進行排查,而“瞭望者”通過前端帶AI算法的拋物主動監測攝像機,對不同場景、因素、物體進行抓拍檢測,當拋物下落時,系統會自動生成一張拋物線的全景圖和一段10秒左右的拋物視頻,現場定位出拋物位置,追蹤下落軌跡。“小到一包紙巾,大到石塊,都能被抓拍檢測到,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害,我們在后臺也能了解到誰有高空拋物的行為,并及時通知社區民警和物業管理人員上門規勸教導。”

據悉,目前該系統已在全國多個省市進行推廣試點,試點區域的高空拋物現象已經大幅減少。

原標題:還敢高空拋物?這雙“眼睛”會盯著你

 


上海市民趙先生駕車回家,駛經小區11號樓時,車輛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汽車天窗被砸至粉碎,自己也險些受傷。驚恐之余,趙先生報警求助。警方根據此前安裝在11號樓前的攝像頭,很快就鎖定了住在11樓的黃某。據了解,年過六旬的大媽黃某因貪圖省事,時常向窗外拋扔生活垃圾。盡管社區干部多次上門宣傳教育,黃某仍然我行我素,直至釀成大禍。在證據面前,黃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黃某已被松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俗話說,天上不會掉餡餅。但是城市高樓卻不時掉下類似餡餅的東西,對于居住的人來說絲毫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喜悅心情,相反對此行為大多深惡痛絕,因為“掉餡餅”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一旦遇上可以說是非死即傷。

這里的“掉餡餅”就屬于高空拋物,高空拋物一直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雖然時刻提防,但是發生高空拋物的案例仍有不少。歷年來發生高空拋物的案例不勝枚舉,造成的損失不計其數,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其又具有不確定性,因為你不知道它什么時候會發生,以及會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可以說高空拋物既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又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高空拋物已明確屬于犯罪且已入刑,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為有效維護頭頂上的安全和懲治高空拋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為了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就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同時,于2021年3月1日即將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對高空拋物明確了定罪量刑的標準,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面臨的刑罰處罰?
黃大媽為貪圖省事,隨手將一生活垃圾玻璃瓶扔下樓,正好砸中駕駛車輛回家的趙先生,汽車天窗被砸個粉碎,萬幸的是趙先生本人沒有受傷,黃大媽應當對此事件負全部責任。隨手亂扔垃圾本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住在高樓向外亂扔垃圾就不僅僅是不道德的行為了,而且涉嫌犯罪了。黃大媽此舉雖然幸運地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依舊構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黃大媽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待案件調查清楚了黃大媽將面臨著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面臨的民事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黃大媽時常向窗外拋扔生活垃圾,盡管社區干部多次上門宣傳教育,黃某絲毫沒有引起重視,仍然我行我素,直至案件發生。此案件中黃大媽高空拋物給陳先生造成的損失,全部由黃大媽承擔。黃大媽應該感到慶幸,因為如果造成人員傷亡,那處罰就不一樣了。
需要說明一點,對于多次實施的以及經勸阻仍繼續實施高空拋物的,屬于法律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一般不能適用緩刑。

黃大媽高空拋物這個案例中因為有監控,所以很快警方就將黃大媽抓獲,如果遇到沒有監控,又查不出是誰實施的高空拋物,被害人該怎么辦,法律怎么判?
2019年7月份昆明的潘大媽和女兒外出回家,剛走到單元樓下,一塊巴掌大的瓷磚掉下,正好砸在潘大媽的頭上,潘大媽被送至醫院救治,前后已經花費了30多萬元的醫藥費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大媽傷殘等級為二級,造成肢體偏癱。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拋物者,潘大媽的家屬將整棟樓2層以上的225名住戶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的結果是“由221名被告,承擔80%的責任,合計789344.56元;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合計金額986680.72元。最終下來平均每一家要分攤3600多元補償款。


《民法典》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危害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高空拋物的主體人員主要為小孩,極少會發生在成年人身上,本案中的黃大媽算是其中一個;造成后果一般為被害人非死即傷;實施高空拋物的主體將面臨著高額的賠償以及嚴重的刑事處罰,比如說坐牢。(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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