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升級改造項目
招標內容::(1)按照新的申報模式,優化信息化項目申報和審核流程;(2)實現項目執行管理,跟蹤項目執行進度,記錄項目執行信息,對各類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3)實現項目文檔管理,對業務需求、招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報告等項目文檔進行電子化存檔備案;(4)實現公共服務等功能,為日常工作提供方便。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2日
更正日期:2015年11月30日
更正事項: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變更
原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如下:
第五章 評標辦法及標準
2、評分標準
項目 |
評價指標 |
評價依據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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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務部分(22分) |
1.2 經驗業績(0-20分) |
1.2.1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系統、或預算指標系統、或國庫支付系統、或財政一體化系統、或辦公自動化系統、或人事管理系統的開發和運維經驗,每提供一個業務系統建設經驗得1分,最高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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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開發建設經驗(0-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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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3年內,投標人具有中央本級“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開發建設經驗,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原件備查),得6分,否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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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3年內,投標人具有省級“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開發建設經驗,需提供合同復印件或用戶證明(原件備查),得2分,否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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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運維服務經驗(0-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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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3年內,投標人具有中央本級“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運維服務經驗,需提供合同復印件或用戶證明(原件備查),得6分,否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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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3年內,投標人具有省級“財政信息化項目管理系統”運維服務經驗,需提供合同復印件或用戶證明(原件備查),得2分,否則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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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投標人具有單個合同金額不少于200萬元(不包含)的財政部門軟件開發或實施經驗,每提供一個得1分,最高2分(0-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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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合同金額指扣除硬件設備采購后的合同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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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上述1.2.1、1.2.2、1.2.3、1.2.4中的同一業績(案例)及對應證明文件不可重復計分。(2)以上經驗、案例、業績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計分:業績(案例)對應合同相關部分復印件,需包括合同首頁、簽字蓋章頁等相關頁復印件;如依據合同復印件無法準確判斷的,投標人還需附加提供業績項目甲方單位加蓋單位印章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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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部分(52分) |
2.2方案總體評價(0-7分) |
技術服務方案是否全面有效,是否有針對性的對現有系統進行運行維護。根據投標方案的系統性、完整性、針對性,對投標方案進行評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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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方案詳細設計(0-15分) |
投標人是否熟悉同類系統的技術架構,能否對現有系統的功能、性能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進建議及策略,是否具備了二次開發升級的能力。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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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5分,良:3-4分,一般:1-2分,其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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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案是否對運維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做了細致的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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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5分,良:3-4分,一般:1-2分,其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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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案是否針對軟件定制類、軟件使用類日常技術支持服務要求,以及現場技術支持、高級技術支持服務要求提出全面且有針對性的響應方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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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5分,良:3-4分,一般:1-2分,其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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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務部分(16分) |
3.4 駐場服務 (0-3分) |
在服務期內,根據用戶需求須安排1-2人提供不定期駐場服務。需具有完善的方案,安排合理、可行。優:3分;良:1分;其余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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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更正內容如下:
現招標文件的評分標準變更為:
第五章 評標辦法及標準
2、評分標準
評分項目 |
評分指標 |
評分依據 |
分值 |
1商務部分(10分) |
1.2 投標人經驗業績(0-8分) |
具有國家部委主要業務系統開發或維護經驗(每提供一個系統得1分,最高4分) |
4 |
投標人具有信息化管理軟件或辦公自動化軟件開發或維護經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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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術部分(65分) |
2.2方案總體評價(0-10分) |
技術方案是否全面有效,是否有針對性的對現有系統進行升級完善。根據投標方案的系統性、完整性、針對性,對投標方案進行評價。 |
10 |
2.3方案詳細設計(0-25分) |
投標人是否熟悉同類系統的技術架構,能否對現有系統的功能、性能等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進建議及策略,是否具備了二次開發升級的能力。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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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方案是否對升級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做了細致的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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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方案是否針對軟件定制類、軟件使用類日常技術支持服務要求,以及現場技術支持、高級技術支持服務要求提出全面且有針對性的響應方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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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務部分(15分) |
3.4駐場服務 (0-2分) |
在服務期內,根據用戶需求須安排1-2人提供不定期駐場服務。需具有完善的方案,安排合理、可行。 |
2 |
本項目其他事項不變,特此公告!
采購人名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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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