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息化手段監管互聯網金融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更新時間:2014-10-09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保持開放、包容、理性的態度,處理好跨界競爭的關系,處理好創新與風險的平衡。

  從銀行為主體的視角來看,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業態、新產品和新機制。

  新業態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下,商業銀行在重構新的業務模式,互聯網也利用自身渠道和載體,培育新的產業鏈和業態系統。互聯網金融的跨界是雙向的,不存在誰跨誰,商業銀行要善于利用互聯網技術,順勢而為。

  比如支付結算領域,銀行已經大力拓展移動支付業務,與客戶端無縫對接,大幅提高了效率,改善了支付體驗。再如信貸領域,多家銀行探索發展線上融資,探索數據挖掘、業務營銷、風險管理等;互聯網公司如阿里、騰訊等,利用互聯網思維改變對客戶的定位,為客戶量身定做一些信貸服務,利用大數據走在了前列。

  新產品是指,銀行及互聯網企業等,利用互聯網的渠道來為客戶的服務升值,強調在線常態化,購物網絡化,社交虛擬化的商業模式。互聯網成為銀行用以信息搜集甄別和精準定位的渠道,這已經成為很多銀行的共識。

  新機制是指,因為互聯網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實現部分金融服務后,對金融領域機制產生了一些突破。銀行也在突破傳統的路徑依賴和思維觀念的束縛,積極推進戰略轉型。這些轉型包括,客戶定位變小;業務流程轉簡;服務效率轉快;風險控制轉優。

  要實現上述“三新”,也要重視一些問題:比如很多新產品需要公共平臺支撐,比如征信平臺。如果這些平臺不開放,信息的真實性就會打折,那么依據該信息判斷的結論就有誤差。

  互聯網金融并沒有改變金融屬性,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遵循金融發展的邏輯。比如支付,是金融價值的跨空間轉移,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崛起就突破了支付空間限制,加快了支付速度,改變了支付流程。比如融資,是金融價值的跨時間轉移,網絡信貸等仍然是對風險進行分散、分配和防控。

  同時,互聯網金融有益于構建普惠金融體系。普惠金融的內涵是惠及各階層群體,互聯網金融將金融門檻降低,使大量民間資本得以進入,增加鯰魚效應。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互聯網金融有不同業態,但和監管機構所強調的監管差別化是一致的。比如,P2P和眾籌,由于兩者法律性質不同,監管也會據其差異,需要準確界定兩者業務范疇、外延和標準。

  監管以風險為本,對互聯網監管的原則是鼓勵創新與規范發展并舉,主要立足于三點:

  第一,立足于監管理念的轉變。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置于“金融領域改革和創新”的大格局中統籌考量。互聯網金融是對普通客戶服務的,是民主化、低門檻的,因此要轉變監管理念,開“正路”來引導和規范,使其陽光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二,立足于監管制度的完善。早在11年前,巴塞爾委員會(編者注: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制定者)就對電子銀行提出了一定的風險控制標準,比如對賬戶的安全性等。要吸收各個領域最新的實踐成果,探索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

  第三,立足于監管方法的創新。銀行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比如云計算和大數據,形成以數據挖掘為基礎的業務模式和風控技術,這也促進了監管機構的手段信息化。監管機構可通過加大計算機輔助的監管工具研發投入,用信息化的手段進行監管。

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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