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互聯網稅收法案看中國的選擇
來源:法治周末 更新時間:2014-08-27
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的問題上,美國的做法一直為各國所關注——某種程度上,作為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美國在征稅與否的態度方面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和影響性。
  美國互聯網相關稅收法案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法案主旨并不復雜,只是出于互聯網自由的基本想法,或至少應享受免稅待遇。秉承此基本思路,該法案主要分為凍結課征某些賦稅、不再擴增新型課稅權力、籌建研究電子商務征稅的臨時委員會、不課征聯邦國際網絡稅四個部分。
  由此可見,該法律并不適用于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銷售課稅,即并沒有免除現有稅法對互聯網銷售的適用;然而法律卻能夠給予互聯網接入服務暫停征稅,雖然這種暫停也包括了給予那些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對互聯網接入征稅的各州以過渡期的祖父條款。當然這一暫停的無稅實際上受制于美國國會日后的決定。
  2001年、2003年和2007年,國會不斷地對“暫停”進行了延展。2001年10月21日是最初的暫停期的失效日,為了防止其失效后全國各州及地方政府對于網絡服務或電子商務的買賣雙方課征離線交易所不負擔的歧視性稅賦或多重課稅,美國眾議院于2001年10月16日通過了《互聯網稅收非歧視法》,將1998年以來所凍結的課稅期間再延長兩年,該法案在參議院于同年11月15日通過。
  2003年,美國國會為了永久性地凍結由互聯網免稅法案所施加的互聯網接入和對電子商務的多重歧視性稅收,由參議院通過了《2003年互聯網稅收非歧視性法》。該法案將《互聯網免稅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如明確了網絡接入服務的定義,也包含若干電訊服務在內;并將互聯網免稅政策再向后延展至2007年11月1日。
  2007年,在《2003年互聯網稅收非歧視性法》到期前夕,美國參議院于10月30日通過決議,同意將互聯網稅收豁免期延長到2014年。11月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參議院的一項將互聯網免稅法案再度延長4年的備忘錄,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長至2014年11月1日。同時此次修正限縮了網絡接入服務的定義,不包括語音、音頻或視頻節目,或其他產品和服務,即互聯網語音協議。
  2014年7月15日,在免稅期即將截止前,美國眾議院口頭通過了《永久互聯網免稅法案》。該法案將對電子商務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永久免稅,從而結束此前互聯網免稅法案中的祖父條款,目前仍然有少數州和地方繼續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征收銷售稅,包括夏威夷、新墨西哥、俄亥俄、德克薩斯、威斯康星、北達科他和南達科他州。
  如果說對互聯網接入征稅的豁免,其只涉及了很小一部分的州和稅收,那么同樣在7月15日,美國參議院對《市場與互聯網稅收公平法案》進行了二讀則更引人關注。該法是對2013年《市場與公平法案》的替代。2013年法案允許美國各州政府在簡化各自納稅法規前提下,對網絡電商企業征收地方銷售稅。納稅路徑為:電商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消費稅,然后電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電商企業收取銷售稅。雖然2013年5月6日獲得參議院通過,但在眾議院沒有獲得通過。因此2014年參議員Michael B. Enzi等支持提出新的法案,如果該法獲得通過,各州將對網絡零售業新增100萬美元的銷售稅和使用稅。而該法也獲得了美國眾多零售商的支持。
  前述的兩部法案,包括歷次的并不涉及通過互聯網交易的銷售稅,換言之業已存在的銷售稅如何延伸到互聯網領域并不受其約束。而市場公平法在經歷挫敗之后,以市場與互聯網稅收公平法為名重新提交審議,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反映了美國對互聯網課稅的保守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實體經濟與網絡經濟在稅收問題上是否公平對待已經越來越引發關注。
  除此之外,還有兩部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2013年《數字商品及服務公平稅收法案》是禁止州或地方政府對于數字商品或服務的電子化銷售雙重課稅或歧視性課稅;2013年《無線網絡稅收公平法案》則禁止州或地方政府在法案實施后五年內對移動服務、移動服務供應商或移動服務財產(如手機)課征新的歧視性稅收。
  由此可見,美國對互聯網征稅的發展方向,主要是圍繞以下:一是通過聯邦立法《互聯網免稅法案》永久性豁免對互聯網接入方式征稅;二是通過《無線網絡稅收公平法案》消除對無線網絡服務的歧視性稅收;三是通過《數字產品和服務稅收公平法案》消除數字化產品的稅收歧視;四是通過《市場與互聯網稅收公平法案》實現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的公平競爭。
  如前所述,美國對互聯網課征新稅持保守態度,然而并不意味著對于電子商務的整體是免稅的。可以說美國對電子商務的課稅原則便是維持稅收中性,即對電子商務征稅遵循現行稅制,“對于電子商務的征稅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務活動”。此種態度也為OECD所采納,即電子商務必須遵守現行稅法,現行稅收措施也應簡化從而更易應用于電子商務。
  如果說存在優惠的話,主要是在1992年確定的判例,即美國最高法院在Quill集團與北達科他州的案件中裁定,只有當企業在某個州擁有實體店或者連鎖店時,該州才能向這家公司征稅。如果網絡零售商和郵購公司不設立實體連鎖店,那么他們出售商品時無需征稅,州政府也不能強迫企業代征交易稅。
  但自2009年開始,紐約州成為首個通過“亞馬遜繳稅法案”的州政府。從那以后,北卡羅來納、羅德島、伊利諾伊和阿肯色等州相繼批準了類似的征稅法案。換言之,網購消費者也需要支付一定居住州所規定的本地稅了。征稅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出現的原因主要是經濟上的困境使得州政府承受著巨額的財政虧空,而銷售額快速增長的網絡零售業成為各州競相征稅的對象。雖然此前,亞馬遜中斷了在諸多州的附屬機構的運營業務,然而由于與各州達成了協議,即開辟更多配送中心,從而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以此換取銷售稅的免稅優惠期。
  對中國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在中國并不存在爭議。然而電子商務的交易流程,既涉及交易流轉方面,也涉及所得收入方面。互聯網征稅在美國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銷售稅和使用稅方面,而從未涉及所得稅。
  就中國而言,面臨電子商務課稅問題主要有以下困境:
  首先,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落后,帶來了大量稅源的流失,包括對C2C的個稅監控的技術落后。在技術不足的條件下,由于個稅的制度層面的缺失,使得在中國個稅的正義性和公平性受到了相當層面的質疑。
  其次,對爭議的焦點,交易環節的課稅問題,在營改增之前,實際上存在著交易性質認定的模糊;而營改增之后,對于貨物與服務的認定可以在一個框架內得到協調,無疑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和實體經濟的公平競爭。
  最后,對于美國一直倡導的對網絡接入服務免稅,那么何謂網絡接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前者服務包括網絡接入服務,后者服務包括網站接入服務(以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的供應商的網絡接入服務為基礎)。因此通過網絡提供交易平臺,其具體內容包括,投資經營類電子商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等,無疑應歸屬于增值電信業務,其必須獲得工信部頒發的許可證(而網絡銷售商則歸屬工商管理,不存在工信部許可的問題)。
  2014年6月1日開始的電信業營改增對不同的電信業務規定了差別化稅收,基礎電信服務(即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適用11%的稅率,增值電信服務(即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包括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適用6%的稅率。
  毫無疑問,基礎電信服務中的網絡接入服務可以被認為是Internet Access,而增值電信服務只是建立在Internet Access之上的附加服務。在營改增進程中對于網絡接入服務給予稅收優惠,自然會帶來整個互聯網經濟的整體宏觀稅負降低,同時隨著基礎電信服務向民間資本的開放,對吸引增值電信服務運營商參與基礎電信服務業有著積極的作用。在互聯網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對于基礎的網絡接入服務給予增值稅的優惠,不僅是對宏觀經濟有著促進作用,同樣使得互聯網社會中的每個個體更加低成本的利用互聯網資源。
  (作者單位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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