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委托,由社科院法學所“電子政務法研究課題組”起草的歷時三年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政務法(專家建議稿)》(下簡稱建議稿)近日發布。
該建議稿的主要內容除了包括監督電子政務項目建設,規范政府的數據電文、網上辦公等信息技術應用行為外,還建議規定政府機關設立“首席信息官”,以保障信息公開制度、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在電子政務法專家建議稿中,信息公開成為重要的立法原則,建議規定了更為詳細“首席信息官”制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應設立首席信息官,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本單位的電子政務工作。
與現有的“信息辦主任”相比,首席信息官的職責更重,除了負責綜合協調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外,還承擔著制定本單位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政策與工作守則等多項工作。
該專家建議稿是一個課題組的產物,由于未見建議稿的內容,不好對其好壞發表意見。但僅如果想將現有的“信息辦主任”提升為行政級別更高的“首席信息官”就解決政府網站信息孤島、電子政務程度低的問題,我認為,除了多了一個“高管”職位外,很難取得實質性效果。
原因如下:
1. 企業信息化是一把手工程,與企業信息化相比,政務信息化一把手的作用遠大于企業信息化,而其他副手的作用遠小于企業信息化,因此即使政府機關設立了“CIO”,此CIO也很難真正發揮作用。
2. 政府網站信息孤島出現的根本原因,各職能單位條塊分割,在沒有信息化時,同樣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解決此問題的辦法,不是在各職能單位都設立CIO,而是更高一級的政府機構建議有效的溝通機制并積極推動。
3. 政府網站重建設輕應用的根本原因,不是沒有CIO的,而是政府信息化項目自身的特點導致的。一個信息化項目一次性投資XX萬很容易立項,也很容易完成,但并沒有一個有效的項目監督、評價機制。項目的監督審計更多在有沒有不按計劃亂花錢,而不是實施此項目能夠解決哪些問題,解決效果如何,投入產出比是否合適,實施后的實際應用效果也很難拿去考核政府網站。
4. 保障公民獲取信息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本來就是對各級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應該是所有公務員都應該做到的,應該明確制定嚴格的規范,這也不是設立CIO就能解決的。
5. 雖然基于信息技術的信息公開會推動政府變革,但電子政務并不是對現有政務的全然推翻,因此說制定電子政務法最大的意義在于“政府機關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通訊技術,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實現從以管理者為中心向以服務接受者為中心的轉變”,有點一廂情愿。